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0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張獅、張榜士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隆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錫坤、張錫平、張錫權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