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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號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
蔡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4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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