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昱沂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長凱(原名張昱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柱、葉銘仁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35號租佃爭議(及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28,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