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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5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昱沂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張長凱(原名張昱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柱、葉銘仁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35號租佃爭議(及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28,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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