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7號
- 原告
- 許其華
- 原告
- 練坤地
- 原告
- 共 同 賴青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嘉文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707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事補正㈡狀記載之減縮後聲明,核定為00000000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裁判費1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749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說明: ㈠土地及建物之編號,依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103年7月17日 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卷第35頁)。 ㈡請求返還之土地部分(已扣除編號D、E、F、V、W、X、A6、 A11土地),應依公告現值計算;原告主張依申報地價計算 ,本院不採。 ㈢請求拆除之編號S、L、M建物部分,免與土地併算其價額。 ㈣請求遷讓之編號P、Q、R建物部分,應與土地併算其價額。 其中編號P、Q建物,依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9785號強制執 行事件第3次拍賣底價64000元計其價額;至於編號R為雨遮 ,價微不計。 ㈤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不計其價額。 計算式: (487地號面積+488地號面積+488之1地號面積+489地號面積+ 490地號面積-編號D面積-編號E面積-編號F面積-編號V面積-編 號W面積-編號X面積-編號A6面積-編號A11面積)*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編號P、Q、R建物價值 =(7000.31+9675.17+325.61+10000.79+10000.96-3132.27- 114.52-3192.57-2941.18-111.53-2953.7-2492.17-2736.74 )*700+64000 =19328.16*700+64000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