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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7號

原告
許其華
原告
練坤地
原告
共 同 賴青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嘉文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707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事補正㈡狀記載之減縮後聲明,核定為00000000元(計算式見附表),應徵裁判費1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749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說明:
 ㈠土地及建物之編號,依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103年7月17日
  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卷第35頁)。
 ㈡請求返還之土地部分(已扣除編號D、E、F、V、W、X、A6、
  A11土地),應依公告現值計算;原告主張依申報地價計算
  ,本院不採。
 ㈢請求拆除之編號S、L、M建物部分,免與土地併算其價額。
 ㈣請求遷讓之編號P、Q、R建物部分,應與土地併算其價額。
  其中編號P、Q建物,依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9785號強制執
  行事件第3次拍賣底價64000元計其價額;至於編號R為雨遮
  ,價微不計。
 ㈤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不計其價額。
計算式:
 (487地號面積+488地號面積+488之1地號面積+489地號面積+
 490地號面積-編號D面積-編號E面積-編號F面積-編號V面積-編
 號W面積-編號X面積-編號A6面積-編號A11面積)*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編號P、Q、R建物價值
 =(7000.31+9675.17+325.61+10000.79+10000.96-3132.27-
  114.52-3192.57-2941.18-111.53-2953.7-2492.17-2736.74
  )*700+64000
 =19328.16*700+64000
 =0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