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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2萬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逕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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