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47號
- 上訴人
- 施性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