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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上訴人
黃錦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蓮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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