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高振利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萬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