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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高振利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萬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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