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
- 債權人
- 陳文祺即正隆機械工廠
上列債權人陳文祺即正隆機械工廠因與債務人黃宥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文祺即正隆機械工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借款証明與聲請人為何關係及請求依據。
二、請提出債權人正隆機械工廠之登記資料。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宥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