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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許志禎
債務人
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詠謙
債務人
潘詠謙
債務人
陳湘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5月9日邀同另債務人潘詠謙、陳湘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整(開發國內信用狀額度)約定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止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14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本票暨約定書為證。詎債務人僅依約繳息至103年9月16日止等,其後履催不繳,現欠本金共新臺幣玖佰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整,依據授信約定書條款第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利息,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及催告,均承認本借款喪失期限之利益,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10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詳如附表)。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款契約影本可證,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複,援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238592│綦實業股份│9月16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 002│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556713│綦實業股份│9月16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 003│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417584│綦實業股份│0月04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 004│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974360│綦實業股份│0月04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 005│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208484│綦實業股份│9月28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 006│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486462│綦實業股份│9月28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 007│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350621│綦實業股份│9月30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 008│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818115│綦實業股份│9月30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 009│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101178│綦實業股份│9月22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 010│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236080│綦實業股份│9月22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 011│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101166│綦實業股份│0月11日起  ││5 │││6元  │有限公司、│││││││潘詠謙││││├──┼───┼─────┼──────┼──────┼───────┤│ 012│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236055│綦實業股份│0月11日起  ││5 │││4元  │有限公司、│││││││潘詠謙││││├──┼───┼─────┼──────┼──────┼───────┤│ 013│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216469│綦實業股份│0月09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 014│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505093│綦實業股份│0月09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 015│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202474│綦實業股份│0月09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 016│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4│││472437│綦實業股份│0月09日起  ││5 │││元│有限公司、│││││││潘詠謙││││└──┴───┴─────┴──────┴──────┴───────┘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38592│綦實業股份│0月17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556713│綦實業股份│0月17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17584│綦實業股份│1月05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974360│綦實業股份│1月05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08484│綦實業股份│0月29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86462│綦實業股份│0月29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350621│綦實業股份│0月3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818115│綦實業股份│0月3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9│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01178│綦實業股份│0月23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0│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36080│綦實業股份│0月23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1│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01166│綦實業股份│1月1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  │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2│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36055│綦實業股份│1月1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  │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3│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16469│綦實業股份│1月10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4│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505093│綦實業股份│1月10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5│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02474│綦實業股份│1月10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16│新臺幣│陳湘琪、詠│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72437│綦實業股份│1月10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潘詠謙│││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