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4號 債 權 人 鄭順仁即福隆商行 上列債權人鄭順仁即福隆商行因與債務人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順仁即福隆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福隆商行之登記資料或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