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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吳成法

上列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素卿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彰化縣彰化市○○段000 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到院。

二、請具狀釋明聲請狀載劉素「卿」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系爭抵押物義務人劉素「」是否為同一人?如是,請更正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後,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至本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劉素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明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關係人陳恩俞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均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四、請提出關係人佳鑫綜合興業有限公司、卓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記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 各乙份。

五、請具狀釋明本件借款自何時起即未依約履行(請逐筆詳列)?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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