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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09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09號

聲明人
曾陳玉枝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全發(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田中鎮○○里○○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於103 年1 月5 日死亡,聲明人為其合法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父母、祖父母指己身所從出之血親,繼父母、繼祖父母僅屬直系姻親,自無繼承權可言。

三、查聲明人曾陳玉枝為被繼承人陳全發之繼外祖母,係直系姻親關係,有戶籍謄本可稽。依首揭說明,聲明人並無繼承之權利,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0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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