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0號
- 原告
- 張之毓即張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彬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彬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