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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9號

上訴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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