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羅秀緞
- 法定代理人李武憲
- 上訴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9號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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