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郭麗萍
- 原告賴榮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賴榮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在起訴狀僅列載被告展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載明被告展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告有補正被告展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展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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