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洽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2萬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逕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