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曾振聰
- 送達代收人
- 李庭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守盛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1,09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4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