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1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1號

上訴人
蔡尹文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義彬、吳明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524,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