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1號
- 上訴人
- 蔡尹文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義彬、吳明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524,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