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5號
- 上訴人
- 吳培松
- 被上訴人
- 陳財弘
陳建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33,17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5號
陳建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33,17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