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47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倩玲李善植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47號

上訴人
施性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李善植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4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