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戴清溪
戴曹淑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吳阿忍等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億1760萬8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9萬6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