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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57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57號

原告
潘志雄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被告
楊凱澤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全案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5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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