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57號
- 原告
- 潘志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 被告
- 楊凱澤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全案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