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溫美璇
- 相對人
- 張炳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溫美璇於張炳聰對黃良杰即良杰油漆工程行提起損害賠償、職災補償之訴時,為張炳聰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張炳聰對黃良杰即良杰油漆工程行有提起損害賠償、職災補償之訴之必要。惟張炳聰因顱內出血等傷害,目前仍意識不清,爰聲請選任張炳聰之配偶溫美璇為其特別代理人各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戶籍謄本、診斷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均可認為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