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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溫美璇
相對人
張炳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溫美璇於張炳聰對黃良杰即良杰油漆工程行提起損害賠償、職災補償之訴時,為張炳聰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張炳聰對黃良杰即良杰油漆工程行有提起損害賠償、職災補償之訴之必要。惟張炳聰因顱內出血等傷害,目前仍意識不清,爰聲請選任張炳聰之配偶溫美璇為其特別代理人各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戶籍謄本、診斷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均可認為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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