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凃聰錫
凃聰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津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5號
凃聰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津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