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俊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進益、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李進益、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地目建,面積234.64平方公尺之土地於103年12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塗銷,並回復為被上訴人李進益所有。(三)被上訴人李進益應於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80,260元後,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等語,可見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請求移轉土地之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23,5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34.64平方公尺=4,223,5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