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號
- 原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明河
- 被告
- 余清輝
- 被告
- 兼上一人特
- 被告
- 別代理人 余明模
- 被告
- 余明樟
- 訴訟代理人
- 余明澤
- 被告
- 郭余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中關於「編號:7、不動產標示:彰化縣○○市○○○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7、不動產標示:彰化縣○○市○○○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