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鑛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員林市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8,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