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2號
- 上訴人
- 江旺黨
- 上訴人
- 江翊丞
- 上訴人
- 江宜憓
- 上訴人
- 江姵萱
- 上訴人
- 江姿萱
-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建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蘇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