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2號
- 原告
- 0000-000000A女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A女之母
- 法定代理人
- A女之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宜慶律師
- 被告
- 林勝五
- 訴訟代理人
- 朱浩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妨害性自主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調取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4年度侵上字第60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