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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龍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河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600平方公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7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2(一審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4,860,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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