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2號
- 抗告人
- 即
- 原告
- 黃照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間撤銷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間撤銷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