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林阿莓
- 原告
- 陳雅鶯
- 原告
- 陳英鎮
- 原告
- 陳雅娟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顏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彰化縣社頭鄉公所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8,231,5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23,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