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訴人
原告
林阿莓
原告
陳雅鶯
原告
陳英鎮
原告
陳雅娟
共同送達代收人
顏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彰化縣社頭鄉公所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8,231,5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23,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