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 原告
- 黃國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佳靜
- 訴訟代理人
- 黃信介
- 被告
- 王智
- 被告
- 王廣章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江沂娗
- 被告
- 王英雪
- 被告
- 王廣文
- 被告
- 王玲美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蒼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中關於「㈣綜上所述,…」之記載,應更正為「㈤綜上所述,…」;附表四編號9之分割方法關於「附表三編號9存款,分歸被告王智取得147,722元、被告王玲美取得1,558,81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9存款,分歸被告王智取得147,722元、被告王玲美取得1,558,18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