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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確認繼承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原告
黃國忠
訴訟代理人
黃佳靜
訴訟代理人
黃信介
被告
王智
被告
王廣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沂娗
被告
王英雪
被告
王廣文
被告
王玲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蒼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中關於「㈣綜上所述,…」之記載,應更正為「㈤綜上所述,…」;附表四編號9之分割方法關於「附表三編號9存款,分歸被告王智取得147,722元、被告王玲美取得1,558,81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編號9存款,分歸被告王智取得147,722元、被告王玲美取得1,558,18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