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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王廣章
原告
黃國忠
訴訟代理人
黃佳靜
訴訟代理人
黃信介
被告
王智
被告
王英雪
被告
王廣文
被告
王玲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蒼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二(王量財之遺產)編號9關於遺產種類「台灣銀行00000000000帳戶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款」;編號10關於遺產種類「台灣銀行00000000000帳戶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有聲請人所提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可稽,其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