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許春仲即許田春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49,355元,應征收第二審上訴費用新台幣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蕭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