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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姚銘鴻

原告
潘政芳
被告
蕭道夫

蕭仲智

蕭振三

蕭振基

洪彩美(即蕭峯一承當訴訟人兼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正熹(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翊展(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明瑗(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幸娟(即蕭振道承受訴訟人)

蕭劉碧霞(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蕭佩娟(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蕭榮傑(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蕭㨗修(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 樓

蕭淑婷(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林助信即蕭振哲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蕭道南」之記載,應更正為「蕭振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