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原告
- 遠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上
- 法定代理人
- 江水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錫楨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詠琪律師
- 被告
- 江人叁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逸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耘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江人「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江人「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被告之姓名江人「參」應予更正為「叁」(依照戶籍謄本為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