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育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灣省台中家禽運銷合作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敗訴不利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7,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