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燦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朝旭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