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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姚銘鴻

上訴人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朝旭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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