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王翠琴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純福即佳合豐興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佳合豐興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許純福(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提出嬑楓興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許林秀滿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