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3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