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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凃聰錫

      凃聰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津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5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