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石豊田
- 被上訴人
-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51,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