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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號

上訴人
石豊田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51,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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