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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2號

原告
0000-000000A女
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告
林勝五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妨害性自主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調取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4年度侵上字第60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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