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龍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河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600平方公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7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2(一審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4,8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