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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2號

撤銷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2號

抗告人
原告
黃照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間撤銷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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