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老建
- 訴訟代理人
- 陳楷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96,73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6,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