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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告
遠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江水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告
江人叁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複代理人
郭耘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江人「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江人「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被告之姓名江人「參」應予更正為「叁」(依照戶籍謄本為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