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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

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梁梅鏡堂
法定代理人
梁恆德
上訴人
祭祀公業梁六記
法定代理人
梁恆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木川等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祭祀公業梁梅鏡堂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776,341元,應徵裁判費1,647,309元;祭祀公業梁六記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363,938元,應徵裁判費339,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