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梁梅鏡堂
- 法定代理人
- 梁恆德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梁六記
- 法定代理人
- 梁恆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木川等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祭祀公業梁梅鏡堂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776,341元,應徵裁判費1,647,309元;祭祀公業梁六記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363,938元,應徵裁判費339,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